必须坚持什么八字方针 总的要求是八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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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触电人员,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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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触电急救“八字方针”
根据长期实践,我们在广大农村及城镇工矿中总结抢救触电者的经验,概括起来为四句话八个字,即要做到: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所谓“迅速”,就是要争分夺秒、替触电者脱离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迅速拉开电源刀闸;用绝缘竹杆挑开断落低压电力线,如遇高压电力线断落,要迅速用
电话通知供电局停电,然后才能抢救。
所谓“就地”,就是必须在触电现场附近就地进行抢救,切忌长途运载将触电者送往医院或供电局抢救,否则势必耽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抢救无效死亡。从医学理论来说:人的大脑只能耐受缺氧5~8分钟,小脑为10~15分钟,延脑为20~30分钟。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抢救,就会使触电者昏迷不醒,大脑缺氧,引起脑水肿等一系列病症。从临床(临场)上来总结,以触电者心跳及呼吸停止起计算,如果5分钟内能及时抢救,救生率是90%左右;如果在10分钟内及时抢救,救生率是60%左右;如果超过15分钟抢救,救生希望甚微。由此看出,抢救触电者应该就地进行。
所谓“准确”,就是人工呼吸操作法的动作必须准确。如果不准确,要么是救生无望,要么是把触电者的胸骨压断。其具体操作方法将在下一讲详细介绍。
所谓“坚持”,就是只要有l%的希望,就要尽 100%的努力去抢救、广东最长时间的一例,救了7个小时才把触电者救活。那么,要抢救到什么程度才能罢手呢。一般来说,只要五个象征出现了,就可以宣布抢救无效死亡,这五个象征一是心跳,呼吸完全停止;二是瞳孔放大;三是血管硬化;四是出现尸斑;五是尸僵。如果其中还有1~2个条件尚未出现,还应坚持抢救。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待医生到来后鉴定。
二、触电后不能打强心针
人触电后不应立即使用强心针,而应在现场充分使用人工呼吸法抢救。这个观点,从原水电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出的禁止替触电者打强心针的通知后一直到现在都有效。据调查,全国未有一个真实例证有现场用强心针救活过触电者。
广东省自1971年至1977年以来,用强心针去抢救触电者造成无效死亡的出现近100例。
这个问题,广东省在1976年8月和10月,先后由佛山地区供电局、中山县供电局、中山县人民医院共同进行了两次“触电急救科研实验”之后,结论认为:电击伤患者在心律失常阶段采用肾上腺素或三联针是不适宜的,应列为禁忌。根据这个实验结果和历年实践经验,1997年4月15日,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水电局以粤卫字(1997)068号、粤水电字(1977)016号文联合发出了《关于在触电急救中,不应乱打肾上腺素的通知》,这个《通知》解决了电力部门与医疗部门长期以来对抢救触电者能否使用强心针问题存在的分歧,统一了认识,解决了矛盾。
为什么对触电者不能打强心针呢?因为强心针是刺激心脏收缩的药物,能增强心肌和外围血管扩张力,使心率增快,心肌收缩力增高。一般垂危病人的心脏是松驰的,对垂危病人打强心针,目的是帮助其心脏恢复收缩能力,即恢复其跳动功能、而触电者的心脏是室颤的(即心脏处于剧烈收缩状态),替触电者打强心针,只有加速其心脏收缩,无异于火上加油,加速其死亡。但当具备以下条件时,也可考虑使用强心针:一是能充分证明触电者的心跳、呼吸已完全停止;二是有心电图设备(用心电图验证。心脏是否已完全停止);三是有电除颤器设备(如果心脏处于室颤状态,要用电除颤器去除颤,使心脏慢慢松驰,然后才用强心针去起博);四是有经验的医生在场、以上四个条件,只有医院才能具备,而临时抢救现场是很难做到的、中央及广东省曾颁布一系列文件、禁令,都明确规定对抢救触电者不能乱打强心针。如——
1971年9月,原水电部颁布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第十八条:“发现有人触电……应
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法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不能打强心针。”
1976年,原水电部以(76)水电生字第41号指示:“要学会正确的触电急求法,禁止打强心针。”
1978年12月,原水电部颁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156条:“严禁替触电者打强心针”
1983年4月5日,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劳动局五个单位联合颁布安全用电十大禁令(即《关于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第十条:“严禁在现场对触电者打强心针”这个禁令到今天仍然有效。
综上所列,对抢救触电者不能乱打强心针是非常明确的。违者需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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